问题 | 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 |
释义 | (一)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划分为共同申请和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共同申请,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单方申请,是指登记权利人或者登记义务人一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采取了列举兜底的方式,单方申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 3、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导致物权变动的,包括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法律规定,持离婚协议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同时,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实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可以事后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的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应予以办理。 一、不动产物权单方申请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动产登记可以单方申请吗 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中,许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号码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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