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企业三公经费是指政府部门人员的公务招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法律禁止安排无预算计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禁止增加出访国家和在外时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