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注销通知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关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