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应当实行先行支付制度,对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实行审核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最新的工伤保险医疗费用项目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目录确定工伤医疗费用,并在结算时实行明细核算。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虚报医疗费用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和职业病负责,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依照国家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虚报医疗费用、伪造诊治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必须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和明细核算工伤医疗费用,避免虚报、浪费医疗资源,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