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历储存年限是多少年 |
释义 | (一)依据法律法规,病历分成3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存放时限不可小于十五年; 3、由患者储存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病患必须要妥当储存。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和医院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所需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病例在医院能保存多长时间? 不少于三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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