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
释义 |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不视同销售处理。 外购商品是指企业为进行产品生产而从企业外购进的为产品服务的商品。主要包括 外购原材料、外购低值易耗品、外购原料、外购动力设备、外购包装物以及外购为本企业生产或加工装配成产品所需的零部件、配件等。 销售的定义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或者说销售是指实现企业生产成果的活动,是服务于客户的一场活动。 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一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先按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把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在查明原因以后再从待处理财产损溢把不含税进价和进项税额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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