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现金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保险合同权益仍归一方所有,离婚后一方可选择继续交纳保费或变现保单,对方可获得一半保单现金价值。 法律分析 婚后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通常以夫妻一方的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增值和保值家庭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此类保险利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支付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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