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地人已在厦门取得户口的,可以在当地办理离婚证,本人虽未取得厦门户口但其配偶具有厦门户口的,同样可以办理,双方均不具有厦门户口的,不得办理。 法律规定,离婚必须在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是男方户籍所在地,可以是女方户籍所在地,但是不能异地办理。 双方应当携带相关资料证件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包括: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的个人页原件及户主页复印件); 3、本人的结婚证(并将2本结婚证合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复印件一张); 4、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 5、2张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