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对拍卖的成立及委托合同的规定 |
释义 |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争将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拍卖的成立需要经历拍卖表示、应买表示和买定表示三个阶段。拍卖人和委托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拍卖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并使拍卖无效。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约定接收标的物。违约责任将由未交付标的物的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未按约定接收标的物的买受人需要支付保管费用。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规定,拍卖,又称竞争买卖,是指以公开竞争的办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当事人的出卖方式。拍卖属于一种特殊买卖,其特点是多数买受人公开竞争购买,但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折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拍卖的成立一般要经过3个阶段(拍卖表示、应买表示、买定表示): 1、拍卖表示。拍卖表示包括拍卖公告、货物展示和拍卖师作出的拍卖表示。拍卖虽然有拍卖表示,但其性质上仍属于要约引诱,而不是要约。因为,拍卖师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拍卖师的报价只是为了引起竞买者的竞买。根据《拍卖法》第50条的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说明,否则,拍卖师应对竟买人的最高报价必须拍定。如果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2、应买表示。拍卖是一种要约引诱,竟买人的报价即为要约,而拍卖师的拍定即为承诺。因此,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易言之,没有其他竞买人报出更高应价时,合同生效;否则,合同失去效力。 另外,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委托拍卖的人也不得参与竞买,并且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拍卖人或委托人以行政处罚,其拍卖无效。 3、买定表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买受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物。拍卖人或委托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不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物,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结语 拍卖作为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拍卖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人、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交付方式、佣金支付等。拍卖的成立经历了拍卖表示、应买表示和买定表示三个阶段。拍卖师作为中介,不受意思表示拘束,而竞买人的报价即为要约。拍卖成交后,双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约定交付标的物。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也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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