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 羁押 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