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董事有遵守法规、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不能进行自我交易,也不能从事竞业。董事的义务包括: 1. 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 2.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3. 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事的注意义务; 4. 禁止进行与公司自我交易的行为; 5. 禁止从事竞业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