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擅自用消防栓的自来水算挪用、占用消防器材,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