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针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情形包括:10年以上刑期犯脱逃、多次脱逃或一次脱逃多人、脱逃后打击报复或继续犯罪、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分析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拓展延伸 中国法律如何界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责任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监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界定,主要考虑监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管理和防范措施,是否存在疏忽、不作为、不负责等失职行为。同时,还需考虑监管环境、脱逃方式、在押人员的犯罪危险程度等因素。最终,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监管人员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界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责任。 结语 根据中国法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责任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监管人员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作出相应的判决。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立案条件,包括刑期、次数、后果等。同时,还需考虑监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管理和防范措施,以及监管环境、脱逃方式、在押人员的犯罪危险程度等因素。只有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追究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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