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如果依法需听证、招标、拍卖等的,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客观: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