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关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关系如下: (一)二者性质不同,预告登记为民法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则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二)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仅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预告登记则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抵押等不动产物权变动场合。 (三)二者强制性上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针对开发商单方的强制制度,只要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当办理备案登记;而预告登记则需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无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强制他人进行预告登记,登记机构也不得以职权进行预告登记。 (四)二者功能不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不仅具有保护预购人的功能,还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是为了使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确定地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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