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异地初升高学籍可以看一下当地的具体规定。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异地初升高学籍一般是需要办理学籍转接手续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学籍转接。 法律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