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承认的条件有: (1)当事人的承认必须是发生在 诉讼 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一定按照一般的 证据 进行举证与质证。 (2)承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一般应是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法律判断或经验法则的认可都不属于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3)承认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必须一致。 (4)承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承认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因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不能适用承认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的承认也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