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物权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将债权转变为物权,唯一的办法是到相关部门登记,或者直接交付标的物。 一、租赁权物权化 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 二、债权的公示 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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