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释义 | 民间借贷给别人后不写借条,差点不能收回借款,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欠款。张雨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谢强借款,谢强向张雨军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张雨军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谢强找张雨军要求还款,张雨军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谢强无奈,将张雨军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张雨军说:“我没有向谢强借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君贤接手此案,斡旋调解。借款还款疑团重重因为日常生活中确实经常存在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后,出借方即向借款方支付借款的情况。谢强说钱借给了对方;张雨军却说他没有向对方借钱,这笔款项是对方的还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中间究竟隐藏什么秘密呢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双方确认,原告谢强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张雨军支付了25万元。被告张雨军对原告谢强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提出该款项为其他用途,是谢强返还张雨军的借款,而不是张雨军向谢强的借款。这两人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究竟是谁向谁借钱呢这笔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本案会不会涉及诉讼诈骗呢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认定谢强向张雨军支付了25万元。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本案中,谢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而张雨军虽然辩称,谢强支付的款项是其他用途,是还款,但张雨军除自己陈述外,并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显然对本案事实而言,谢强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谢强的主张成立。张雨军向谢强借款25万元,他应偿还借款。谢强要求张雨军按月利息3%支付借款利息,并提出了谈话录音作为证据。但谢强提供的录音证据含混不清,无法辨认其中的谈话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曾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因此谢强要求“被告张雨军按每月3%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又指出,谢强可以从现在开始要求张雨军支付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举证不能否认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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