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45条三级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关于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这类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特别管辖条款,这类案件按照一般管辖起诉到被告住所地法院会不会被拒立,立了之后会不会被提管辖权异议,会不会被移送,这个是在办理案件立案前代理人必须思考的问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管辖权方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 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1、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 2、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登记地,也可能在营业地,而营业地可能有多个主要的营业地、次要的营业地。但是会出现如下问题: (1)主要和次要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要营业地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异议。 (2)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原告起诉时必须去实地勘察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 3、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 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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