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用工之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用工为标志,劳动合同虽然生效,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工作,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劳动,劳动者不提供约定的劳动,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对方不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