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交警可以将机动车辆扣留到非法状态,消除或者检查: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没有驾照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 11、机动车涉嫌被盗和抢劫; 12、涉嫌组装机动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未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交通警察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交警扣留的最长期限为73天(现场调查结束后3天内委托鉴定)勘察、鉴定和检验不得超过65天自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