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父母 结婚证 、 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法律客观: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和有关计生部门的手续、结婚证、户口簿到新生儿父母常住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自1998年7月1日起出生婴儿采取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注: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入户口办理程序是什么:1、婴儿出生后到单位开具四联单(自愿生育一孩申请审批表)认真填写,并到双方单位(无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盖章。2、持一胎生育登记单、医院出具的绿皮出生证明,申请一个孩的四联单和夫妻双方一寸照片各一张,先到社区登记然后到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领取《落户通知单》,到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申办材料: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申请表(限母亲户口在外地,婴儿来济随父报出生)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其父母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