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有辅助类的证据能否胜诉,视情况而定: 1、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一方,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事实的情况下,属于证据链不完整,达不到证明目的。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环节,除原被告双方相互举证外,法庭还有询问环节。如果在该环节法庭能够查明事实,则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2、如不能查明事实,则原告方败诉。 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类型区分及其规范意义在理论上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其在法律和法学上都具有普遍的基础性,尤其对中国问题具有特别的针对性。界分这两类证据的基本标准是,在证明逻辑上看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有则为实质证据,无则为辅助证据。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区分这两类证据的规范意义在于,能够较为具体地说明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许多职权行为应有的合理证据规范,以及中国在刑事证据运用方面的一些问题和应有的法律变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