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视台没有权利不经过同意拍别人。一般电视台播放的节目都会在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会播出。因为居民家或公司是属于私人空间,如果电视台未经同意就开始拍摄,就属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就触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要进行节目播出,就是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可以去法院告发,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