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有什么? |
释义 | 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补充形式,审判组织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开始执行。某些案件的裁判确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有的关系国家、集体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主动予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移送执行。 关于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案情十分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移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案件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裁决书,第二种是法院制定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三种是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一、二审判决后多久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被执行人超过二审判决书的期限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二审裁判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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