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检察院是可以监督法院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还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