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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制的承诺条件有哪些?
释义
    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以及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一、要约到达可以自行约定吗?
    要约到达的时间不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是要约人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而承诺一般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期限自己可以变更吗?
    承诺期限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变更的。具体情形即要约人需要变更承诺期限的,应当撤回原要约,作出新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只能够撤回。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未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的,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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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