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师多少人编制 |
释义 | 一个师的编制大约是一万人。1931年时,国民党的师级部队分为三级:甲级师辖3旅9个团18000人左右,乙级师辖3旅6团12000人左右,丙级辖2旅5团10000人左右。建国后,解放军进行整编,一个师加上配属部队的人数大约在8000人左右。 一、师编制: 1、装甲师,下设6个团(2个装甲团、1个机械化步兵团、1个火力打击团、1个防空团、1个航空团)。 2、机械化步兵师,下设6个团(1个装甲团、2个机械化步兵团、1个火力打击团、1个防空团、1个航空团)。 3、轻型机械化步兵师,下设5个团(3个轮式机械化步兵团、1个轻型火力打击团、1个突击运输航空团) 二、团编制: 1、装甲团,下设5个营(2个装甲营、1个机械化步兵营、1个火力营、1个防空营)。 2、机械化步兵团,下设5个营(1个装甲营、2个机械化步兵营、1个火力营、1个防空营)。 3、轮式机械化步兵团,下设5个营(1个轮式装甲营、2个轮式机械化步兵营、1个轻型火力营、1个防空营)。 4、火力打击团,下设4个营(3个155自行加榴炮营、1个大口径远程火箭炮营)。 5、轻型火力打击团,下设4个营(3个155轮式自行加榴炮营、1个122自行火箭炮连)。 6、防空团,下设3个营(1个35自行高炮营、2个中低空防空导弹营)。 7、航空团,下设3个营(1个中型武装直升机营、2个突击运输直升机营)。 8、突击运输航空团,下设3个营(3个突击运输直升机营)。 三、营编制: 1、装甲营,下设5个连(3个坦克连、1个火力支援连、1个支援保障连)。 2、机械化步兵营,下设5个连(3个机械化步兵连、1个火力支援连、1个支援保障连)。 3、轮式装甲营,下设5个连(3个轮式歼击坦克连、1个轮式火力支援连、1个支援保障连)。 4、轮式机械化步兵营,下设5个连(3个轮式机械化步兵连、1个轮式火力支援连、1个支援保障连)。 5、火力营,下设5个连(3个155自行加榴炮连、1个122自行火箭炮连、1个支援保障连)。 6、轻型火力营,下设5个连(3个155轮式自行加榴炮连、1个122自行火箭炮连、1个支援保障连)。 7、防空营,下设4个连(3个高炮导弹混成防空连、1个支援保障连)。 8、155自行加榴炮营,下设4个连(3个155自行加榴炮连、1个支援保障连)。 9、122自行火箭炮营,下设4个连(3个122自行火箭炮连、1个支援保障连)。 10、大口径远程火箭炮营,下设4个连(3个大口径远程火箭炮连、1个支援保障连)。 11、35自行高炮营,下设4个连(3个35自行高炮连、1个支援保障连)。 12、中低空防空导弹营,下设4个连(3个中低空防空导弹连、1个支援保障连)。 13、中型武装直升机营,编(中型武装直升机24架)。 14、突击运输直升机营,编(突击运输直升机24架)。 四、连编制: 1、坦克连,下设3个排(1个连部2辆98型坦克、3个坦克排 每排4辆98型坦克 共14辆42人)。 2、机械化步兵连,下设4个排(1个连部2辆86型步战车、3个机步排 每排4辆86型步战车、1个120自行迫榴炮排 3辆120自行迫榴炮 86型步战车每车11人 共170人)。 3、火力支援连,下设4个排(1个指挥排、3个反坦克排 每排3辆“红箭8”自行反坦克导弹发射车)。 4、155自行加榴炮连,6辆PLZ45-155自行加榴炮、1辆指挥车。 5、122自行火箭炮连,6辆90A-122自行火箭炮、1辆指挥车。 6、高炮导弹混成防空连,6辆PGZ95-25自行高炮防空导弹发射车、1辆雷达指挥车。 7、大口径远程火箭炮连,6辆A100-300自行火箭炮、1辆指挥车。 8、35自行高炮连,6辆35自行高炮、1辆雷达指挥车。 9、中低空防空导弹连,6辆FM90防空导弹发射车、1辆雷达指挥车 五、排编制 陆军一般就是40人左右,包括3个班 六、班编制 一般就是10人左右 一个师的正规编制大约是一万人。一个师包括五到六个团,再加上隶属于师后勤处的二线非战斗单位,比如养殖场等,隶属于师侦察处的特种侦察连、雷达站等,再加上师部以及其他单位,所以这样算来一个师是一万人左右,而一个标准师的兵力也就是一万人。 一个师的编制大约是一万人。中国解放军的一个师的规模通常含括五到六个团,一个团的人数是1500人,再加上隶属于师的后勤处人员,一个师大约有一万人左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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