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专属于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应当也必须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这也属于各国的立法通例。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以特别决议的形式作出。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及外部经营行为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影响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种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通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