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保护和使用往往是关键性问题。为了防止电子证据被他人滥用或泄露,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被篡改或损坏。 2. 限制电子证据的查看和使用。仅有需要的人员可以查看和使用电子证据,且应有相应的权限管理。 3. 加强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保密。采用安全的存储设备和技术,定期备份,加密存储,并设立相应的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八条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奖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可能存在的证据,但被证据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或者掌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提交;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可以视为有罪的证据,但是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防止网络遭受侵入、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