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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2年是党的十几大
释义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十八大)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中央确定,党的十八大代表名额共2270名,由全国40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党的一大到十八大的召开时间地点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9天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 8天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 9天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12天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 13天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 24天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 50天
    1956年9月15日~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13天
    1969年4月1~24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73年8月24~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77年8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82年9月1~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87年10月25日~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92年10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97年9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2002年11月8~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2007年10月15~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2012年11月8~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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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