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发生停工的原因 |
释义 | 法律分析: 停工损失,即指因为停工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前述对“损失”的理解,企业停工并非都会带来损失,如季节性停工、计划内的大修理停工、技术改造及革新停工、固定资产的改建和扩建停工,属于正常停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可预见的活动,是为了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与未来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有关,因而不能界定为停工损失。而因为停电、停水、待料、机械故障、不可抗力造成机器大修等停工,属于非正常停工,其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均是丧失的无利益获得的资源,因而属于损失。因此,就制造业企业而言,停工损失,是指企业或生产车间、班组在非正常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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