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