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赔偿请求人 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撤销该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