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取保候审是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