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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务员拍摄照片是否侵犯其肖像权?
释义
    服务员被拍照侵犯肖像权,侵权责任根据营利目的和情节严重来确定。肖像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人身权是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法律分析
    一、服务员被拍照侵犯肖像权吗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二、肖像权的内容是什么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二)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三、人身权是什么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结语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只要肖像权人要求赔偿,侵权人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赔偿的确定以情节严重为标准。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上体现了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其价值难以以金钱衡量,主要通过非财产方式予以保护和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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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