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
释义 |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4、如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六级判断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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