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稽查局和税务局的关系 |
释义 | 稽查局和税务局属于从属的关系。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某县、市、省)属于国家税务局(某县、市、省)的直属机构,前者受后者统一管理,属于上下级关系。稽查局是国税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而国税局是属于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管理企业的纳税状况以及纳税申报等税收方面的工作。 稽查局针对企业税收方面的业务进行核实稽查,若发现偷税漏税等不正当纳税的情况,稽查局负责将该情况反映税务局然后进行处理。 稽查局和税务局相比,税务局权力大。稽查局是国税局下面的分局,属于国税局。存在隶属关系,但同时稽查局也可以独立行使相关执法权,具体参考如下: 1、机构属性不同,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2、主要职责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稽查局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3、机关隶属不同,国家税务总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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