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可通过如下方式完成:当事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若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且该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