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遇罕见特大暴雨,车辆泡水后保险到底赔还是不赔? |
释义 | 遭遇罕见特大暴雨,车辆泡水后保险到底赔还是不赔? 在车辆浸水的情况下,车损险可以赔付除发动机以外车辆损坏的部分,但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则只有涉水险才有可能理赔。 涉水险是一种附加险种需要单独购买!车辆涉水险是车主专门针对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购买了涉水险的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 暂未投保涉水险的车主,在车辆淹水后不要启动发动机,特别是自动挡的车辆。静止状态下被淹造成损失,只要车辆参保车辆损失基本险,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无涉水险也会赔付的几种情形 1.车库水浸车: 车库里发生水浸车,这并不是涉水险的问题,因此买了涉水险也没用。车辆因此产生的损失,就是车损险的保障对象,保险公司要进行全赔,包括发动机损失。 2.暴雨塞车被淹: 如果下暴雨堵在路上,车没法挪走被水淹了,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强行启动,发动机一定没有损坏。这时所发生的任何损坏,车损险都会赔付。 3.涉水行驶死火: 如果因积水深浅无法判断清楚,开过去导致发生损失,除了二次强行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其余损失车损险原则上都会赔,包括清洁积水、更换门窗等。 有涉水险也不会赔付的情况 一些保险公司会把进水熄火以后的二次发动作为涉水险的免责条款,也就说,如果车子淹水以后,你还试图二次发动,由此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即使是上了涉水险,也不予以赔偿。 注意: 车辆在水中熄火,有50%可能性会导致发动机损坏;但如果熄火后再次发动,那么发动机肯定要“报销”。千万注意,汽车涉水千万不能在熄火后再次发动。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15民初8108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2017年6月27日13时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原告遂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当日下午,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被送至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赔148,000元,剩余74,000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 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本市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卫安保险金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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