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籍被学校删除了,可以先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明情况。学籍的法律概念为是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如果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仅在学校删除学籍还未上报到教育局,可以申请驳回删除学籍;如果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已删除学籍并上报教育厅备案,在教育网上被删除,是无法恢复的,可以在现在就读的学校重新建学籍档案。学校不可以直接删除学生学籍。如果学生擅自离校的,学校应该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即使未果,学校也无权删除学籍。删除学籍属于违规操作,学生及其家长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删除学籍。如果是高中生,擅自离校,学校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即使未果,学校也无权删除学籍。如果删除学籍属于违规操作。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