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个债权人对两个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为连带债务。如果是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则为连带债权,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