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上按照以下标准界定遗失物: 1、须为动产。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一、处分遗失物的基本规则是以下: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5、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遗失物的招领期限是1年。分析如下: 1、有关部门发布遗失物招领公告的,公告期限是6个月; 2、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总之,拾得遗失物是当事人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