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
释义 | 一、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二、天津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三、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天津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4、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5、在天津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