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
释义 | 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分年度补偿代偿,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总额的1/3,3年完成。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法律分析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拓展延伸 基层就业人员教育支持政策与助学贷款代偿措施 基层就业人员教育支持政策与助学贷款代偿措施是为了促进基层就业人员的教育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根据这些政策,基层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相关教育费用。同时,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的基层就业人员,还提供代偿办法,帮助他们摆脱负债压力。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基层就业,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通过这些教育支持政策和助学贷款代偿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支持基层就业人员的教育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 结语 通过分年度补偿代偿的方式,国家为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总额的1/3,3年后完成补偿代偿。这一政策由中央财政拨付所需资金。基层就业人员教育支持政策与助学贷款代偿措施旨在促进基层就业人员的教育发展。这些政策鼓励基层就业,提高教育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 法律依据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三)毕业生到岗后,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在职在岗情况证明材料寄到学校。学校将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十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在之后两年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材料寄到学校;期间不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学生申请资格,并于每年6月30日前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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