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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会委员需要选举产生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法律依据: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一。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1人。
    可设立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民主管理委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等负责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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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3: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