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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期限是多少
释义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一、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被执行人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主体方面.第三人是指某建设工程的第一承包施工人,不包括总承包项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二是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另外,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三是受偿范围.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三、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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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