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査后,对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程序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条件 1、不存在犯罪的一个事实。 2、这个犯罪事实并非是被告人所做的。 3、案件的证据并不足,或者是证据发生了一些变化,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4、被告人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的。 5、被告人是个精神病人,而且并不能变人自己的行为以及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个时候,如果造成了危害的结果的话,那么在经过了法定的程序确定之后,它是不需要来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或者是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不应当追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7、其他的一些不应该去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那么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是来你做无罪判决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的去审查,并且去与人民法院来交换各自的意见。 二、不可以再撤回起诉的情形 1、如果说人民检察院发现了被告人的真实身份与再犯罪事实,当中起诉初中所描述的身份或者是指控他犯罪的事实是不相符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变更,然后发起起诉。发现了遗漏的一些同案犯罪的嫌疑人或者是最新可以来一起一并处理进行起诉和审理的,那么就可以来要求进行追加起诉。 2、人民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那么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追加或者变更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后同意了的,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如果不同意的,那么就要求人民法院来进行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 3、人民法院并不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归他们所管。 4、如果说公诉人符合了回避条件的话,那么就有人民检察院来作出变更公诉人的一个决定。 5、被告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是其他疾病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6、对于犯罪已经过了时效的,而且并不是必须追诉的。在经过特赦令免除了刑法之后。人民法院来进行裁定,并且终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