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
释义 |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证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会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男方长期在外工作,不能在家照看孩子,不能尽抚养义务。 一、有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传染性的疾病,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孩子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自己生活,自己又有能力愿意抚养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男方不适合带带孩子的证据有哪些 男方不适合带孩子的证据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女方争取抚养权必须要找证据,证明没有复合扶养孩子的能力。 三、女方哪些情况不适合抚养孩子 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情况如下: 1、女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无经济来源,无能力无意愿抚养,有不良嗜好; 2、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男方,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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